提高公司质量首先要提高股东意识
编辑/2020-10-21/ 分类:宇明文章/阅读:
作者 | 黄湘源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当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对于提高股东意识的问题却只字未提。而这不仅不能使股东意识和法治意识得到应有的张扬,也不可能使上市公司质量得到合乎理想的切实提高。 要对股东意识缺位引起关注 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是内外兼 ...
作者 | 黄湘源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当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对于提高股东意识的问题却只字未提。而这不仅不能使股东意识和法治意识得到应有的张扬,也不可能使上市公司质量得到合乎理想的切实提高。
要对股东意识缺位引起关注
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是内外兼修的系统工程,其中维护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则是上市公司安身立命的根本。股东权利的行使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然,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谓股东意识,即股东作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出资人不仅要有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重视对其自身所应拥有的股东权利的维护,同时也不能没有对其他投资者、出资人以及所有股东负责的思想观念。股东意识的问题尽管从形式上来看似乎难以把握,却是不能或缺的基本宗旨。股东意识的到位与否,对上市公司质量与治理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
在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看到成绩的同时,仍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交易者不够成熟,交易制度、体系仍不完善,监管不适应的问题也长期存在,因股东意识的缺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股票质押、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痛点问题依然时有发生,受到证监会处罚的康得新就是典型的案例。在股东意识成为子虚乌有的背景下,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成本低、收益大,再加上上市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使其违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甚至不惜虚增预付账款、虚构货币资金、隐瞒募集资金使用、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更加肆无忌惮。而像康得新这样控股股东即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案例也并非仅此一件。这在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问题重新进入监管的视野提供了必要说明的同时,也是需要我们对股东意识的缺位引起深切关注的充分理由。
不提高股东意识则公司质量难以切实提高
过去,股东意识一直被列为投资者教育的中心课题。但在中国资本市场结构中,由于投资者数量多、资金少,人均持股比例总体相对较小,无论管理层怎样强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和股东意识的提高,在国有资本还是私有资本一股独大的背景下,持股极少的散户在公司议事事项中发言权人微言轻的格局仍难以改变。不仅如此,越是将提升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作为投资者教育的重点,就越等于适得其反地将股东权利得不到保障归咎于广大中小股东自身股东意识的缺位,即维权意识的缺位。而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就等于是在为肆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权利的控股股东开脱责任。实际上,要改变目前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股东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局面,光靠加强对中小投资者股东意识交易显然是不够的。而正是在股东意识越来越得不到应有尊重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仅有可能愈演愈烈,上市公司钱多胆大、钱多乱投资的行为也有可能反而使公司非但没有越做越大却加速了越大越垮的悲剧。
机构为了配合上市公司圈钱和自身的利益需求而没有节制地吹大估值泡沫,在新股发行价越抬越高的同时,新股上市交易价也越炒越高。这在现今非但不受批评,反而还被视为市场意志的合理表现。不过,只要上市公司股价得不到业绩和成长性的支持,其股价泡沫的破裂毕竟是迟早的事。当新股跌破发行价或上市公司股价跌破面值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的时候,作为估值吹鼓手的机构们又在哪里呢?如果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市盈率并不等于他们所愿意等待若干年的价值守候,而不过只是利益上的捞一把就跑,那么在这种机构所独享的价值估值发言权和询价定价决策权里面,所包含的究竟又是机构本身所应该代表的股东意识,还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利益意志呢?
严重的问题不是在于教育以散户为主体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更在于让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在上市公司议事事项中拥有较大发言权和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受到必要的股东意识教育。在笔者看来,这才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关键之所在。非此不仅不足以使股东意识和法治意识得到应有的张扬,也不可能使上市公司质量得到合乎理想的切实提高。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代表《红周刊》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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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当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对于提高股东意识的问题却只字未提。而这不仅不能使股东意识和法治意识得到应有的张扬,也不可能使上市公司质量得到合乎理想的切实提高。
要对股东意识缺位引起关注
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是内外兼修的系统工程,其中维护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则是上市公司安身立命的根本。股东权利的行使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然,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谓股东意识,即股东作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出资人不仅要有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重视对其自身所应拥有的股东权利的维护,同时也不能没有对其他投资者、出资人以及所有股东负责的思想观念。股东意识的问题尽管从形式上来看似乎难以把握,却是不能或缺的基本宗旨。股东意识的到位与否,对上市公司质量与治理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
在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看到成绩的同时,仍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交易者不够成熟,交易制度、体系仍不完善,监管不适应的问题也长期存在,因股东意识的缺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股票质押、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痛点问题依然时有发生,受到证监会处罚的康得新就是典型的案例。在股东意识成为子虚乌有的背景下,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成本低、收益大,再加上上市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使其违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甚至不惜虚增预付账款、虚构货币资金、隐瞒募集资金使用、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更加肆无忌惮。而像康得新这样控股股东即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案例也并非仅此一件。这在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问题重新进入监管的视野提供了必要说明的同时,也是需要我们对股东意识的缺位引起深切关注的充分理由。
不提高股东意识则公司质量难以切实提高
过去,股东意识一直被列为投资者教育的中心课题。但在中国资本市场结构中,由于投资者数量多、资金少,人均持股比例总体相对较小,无论管理层怎样强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和股东意识的提高,在国有资本还是私有资本一股独大的背景下,持股极少的散户在公司议事事项中发言权人微言轻的格局仍难以改变。不仅如此,越是将提升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作为投资者教育的重点,就越等于适得其反地将股东权利得不到保障归咎于广大中小股东自身股东意识的缺位,即维权意识的缺位。而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就等于是在为肆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权利的控股股东开脱责任。实际上,要改变目前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股东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局面,光靠加强对中小投资者股东意识交易显然是不够的。而正是在股东意识越来越得不到应有尊重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仅有可能愈演愈烈,上市公司钱多胆大、钱多乱投资的行为也有可能反而使公司非但没有越做越大却加速了越大越垮的悲剧。
机构为了配合上市公司圈钱和自身的利益需求而没有节制地吹大估值泡沫,在新股发行价越抬越高的同时,新股上市交易价也越炒越高。这在现今非但不受批评,反而还被视为市场意志的合理表现。不过,只要上市公司股价得不到业绩和成长性的支持,其股价泡沫的破裂毕竟是迟早的事。当新股跌破发行价或上市公司股价跌破面值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的时候,作为估值吹鼓手的机构们又在哪里呢?如果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市盈率并不等于他们所愿意等待若干年的价值守候,而不过只是利益上的捞一把就跑,那么在这种机构所独享的价值估值发言权和询价定价决策权里面,所包含的究竟又是机构本身所应该代表的股东意识,还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利益意志呢?
严重的问题不是在于教育以散户为主体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更在于让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在上市公司议事事项中拥有较大发言权和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受到必要的股东意识教育。在笔者看来,这才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关键之所在。非此不仅不足以使股东意识和法治意识得到应有的张扬,也不可能使上市公司质量得到合乎理想的切实提高。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代表《红周刊》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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