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金融公司“走钢丝”,监管需要全力跟上
编辑/2021-05-31/ 分类:宇明文章/阅读:
不让金融公司“走钢丝”,监管需要全力跟上 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的《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当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时,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 ...
不让金融公司“走钢丝”,监管需要全力跟上
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的《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当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时,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不难看出,北京市银保监局下发这样的通知,可能与此前山西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出现污辱性字眼”事件有一定关系。因为,个人征信报告是一个人的信用身份证,一旦征信报告上出现失信问题,就有可能对其各方面的行动产生不良影响,形成不良的社会效应。而如果在个人征信报告中使用污辱性字眼,还会对被污辱者的社会形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显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与关注。
北京市银保监局能够在其他地方金融公司发生不规范行为的情况下,及时制定相关的制度与规定,规范本地区金融公司的行为,还是很有远见的,也是反应非常及时的,是能够有效减少类似事件发生的。这种防患于未然的做法,显然比亡羊补牢要好,比亡羊补羊就更是不知道好到哪里去了,值得其他地方学习借鉴。
实际上,从近年来金融公司的行为来看,不规范行为还是比较多的,由此引发的各类事件、尤其是引发全社会关注的事件,也是比较多的。如汽车金融中的收费问题、消费金融中的讨债问题、通过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涉房贷款”问题等,都是需要密切关注和积极防备的。 恰恰是,这些理应纳入统一监管、理应按照金融监管要求共同监管的金融公司,却很多都活跃在“灰色地带”,游走于法律边缘,在法律边缘地带“走钢丝”,包括贷款发放、债务讨要、利率确定等,都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合法现象,而监管机构因为其规模过小,或影响力不大,往往都忽视了对金融公司的监管,或监管的力度明显不足。更多的都是在出了问题以后再引起重视,搞亡羊补牢。有的甚至连亡羊补牢的事也没有做好,导致问题越来越多、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
很显然,晋商金融公司发生的在征信报告中污辱客户的问题,就决不是偶尔发生的、突然发生的、某个人行为不规范发生的,而是各种不规范行为在此起事件上的集中反映。如果认真调查一下,这家金融公司的行为,一定存在着很多的不规范、不合法。可是,这么多年来,金融监管机构对这家公司有过多少检查和规范呢?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问题呢?也正是因为如此,北京市银保监局能够借晋商金融公司的问题,来规范自身监管范围内金融公司的行为,就显得尤为珍贵。
我们说,金融监管的目的,决不是为了处罚单位、处罚人,也不是都要等到出了问题再去采取措施。有问题需要解决,但出了问题再解决,怎么说都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不该有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更需要监管机构能够未雨绸缪,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让问题消失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亡羊补牢。相较于山西监管机构对晋商金融公司的处理,北京市监管机构的做法,自然要强得多,效果也好得多。
需要注意的是,对金融公司监管的加强和行为的规范,也决不仅仅是在征信报告中使用不规范语言等方面的问题,而是全方位的问题。包括贷款发放行为是否规范、相关的发放程序是否科学、利率是否合法、发放的客户是否符合条件、有没有附加不合理条件、贷款到期后的催收行为是否规范、有没有运用不规范的催收手段,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是需要监管机构予以关注和重视的,是不能存在任何问题的。这其中,能否在制度和程序上更加规范,制定统一的制度与规范,不让金融公司有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是十分重要的。 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如何利用制度规范金融公司行为方面,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晋商金融公司发生的问题,就意味着监管漏洞的存在,意味着监管工作没有到位,也意味着在监管的制度和监督方面,是存在缺陷的,必须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将金融公司的行为真正纳入到大金融监管范围,而不是游离于金融监管范围,游走于“灰色地带”,甚至在法律的边缘地带“走钢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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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的《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当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时,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不难看出,北京市银保监局下发这样的通知,可能与此前山西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出现污辱性字眼”事件有一定关系。因为,个人征信报告是一个人的信用身份证,一旦征信报告上出现失信问题,就有可能对其各方面的行动产生不良影响,形成不良的社会效应。而如果在个人征信报告中使用污辱性字眼,还会对被污辱者的社会形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显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与关注。
北京市银保监局能够在其他地方金融公司发生不规范行为的情况下,及时制定相关的制度与规定,规范本地区金融公司的行为,还是很有远见的,也是反应非常及时的,是能够有效减少类似事件发生的。这种防患于未然的做法,显然比亡羊补牢要好,比亡羊补羊就更是不知道好到哪里去了,值得其他地方学习借鉴。
实际上,从近年来金融公司的行为来看,不规范行为还是比较多的,由此引发的各类事件、尤其是引发全社会关注的事件,也是比较多的。如汽车金融中的收费问题、消费金融中的讨债问题、通过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涉房贷款”问题等,都是需要密切关注和积极防备的。 恰恰是,这些理应纳入统一监管、理应按照金融监管要求共同监管的金融公司,却很多都活跃在“灰色地带”,游走于法律边缘,在法律边缘地带“走钢丝”,包括贷款发放、债务讨要、利率确定等,都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合法现象,而监管机构因为其规模过小,或影响力不大,往往都忽视了对金融公司的监管,或监管的力度明显不足。更多的都是在出了问题以后再引起重视,搞亡羊补牢。有的甚至连亡羊补牢的事也没有做好,导致问题越来越多、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
很显然,晋商金融公司发生的在征信报告中污辱客户的问题,就决不是偶尔发生的、突然发生的、某个人行为不规范发生的,而是各种不规范行为在此起事件上的集中反映。如果认真调查一下,这家金融公司的行为,一定存在着很多的不规范、不合法。可是,这么多年来,金融监管机构对这家公司有过多少检查和规范呢?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问题呢?也正是因为如此,北京市银保监局能够借晋商金融公司的问题,来规范自身监管范围内金融公司的行为,就显得尤为珍贵。
我们说,金融监管的目的,决不是为了处罚单位、处罚人,也不是都要等到出了问题再去采取措施。有问题需要解决,但出了问题再解决,怎么说都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不该有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更需要监管机构能够未雨绸缪,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让问题消失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亡羊补牢。相较于山西监管机构对晋商金融公司的处理,北京市监管机构的做法,自然要强得多,效果也好得多。
需要注意的是,对金融公司监管的加强和行为的规范,也决不仅仅是在征信报告中使用不规范语言等方面的问题,而是全方位的问题。包括贷款发放行为是否规范、相关的发放程序是否科学、利率是否合法、发放的客户是否符合条件、有没有附加不合理条件、贷款到期后的催收行为是否规范、有没有运用不规范的催收手段,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是需要监管机构予以关注和重视的,是不能存在任何问题的。这其中,能否在制度和程序上更加规范,制定统一的制度与规范,不让金融公司有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是十分重要的。 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如何利用制度规范金融公司行为方面,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晋商金融公司发生的问题,就意味着监管漏洞的存在,意味着监管工作没有到位,也意味着在监管的制度和监督方面,是存在缺陷的,必须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将金融公司的行为真正纳入到大金融监管范围,而不是游离于金融监管范围,游走于“灰色地带”,甚至在法律的边缘地带“走钢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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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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