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机构将“清理门户”:突出主业 回归本业
编辑/2020-12-17/ 分类:宇明文章/阅读:
记者12月16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和关联交易,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 ...
记者12月16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和关联交易,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国有金融机构在过去一段时间多元化发展,实际上实现了金融控股的架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发展有其合理性。“但涉及业态太多又缺乏相应的规范,可能会形成过度风险承担;如果什么赚钱就做什么,则无法发挥该机构应该发挥的作用;另外,业态太多也会形成很多潜在的内部关联交易,不仅在金融层面容易隐匿风险,也容易造成监管套利空间,降低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效力,”他说。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做出了一系列规定。《通知》指出,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通知》还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对所属子公司之间的交叉任职、同业往来、信息共享、运营后台、共享营业设施等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确保关联交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当利益输送、规避监管规定,不得违背公平竞争规则、破坏市场秩序。
“可以说,《通知》对于国有金融机构的规范与央行此前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内涵和取向是一致的。央行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针对的是全部金融机构,财政部《通知》主要是从出资人角度来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规范。二者都强调了建立内部防火墙机制,并对关联交易严格监管,最终目标是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曾刚说。
《通知》指出,本通知实施前,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国有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的时间表、路线图,报经财政部门认可后实施。国有金融机构应每半年一次将整改情况作为报告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张莫)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国有金融机构在过去一段时间多元化发展,实际上实现了金融控股的架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发展有其合理性。“但涉及业态太多又缺乏相应的规范,可能会形成过度风险承担;如果什么赚钱就做什么,则无法发挥该机构应该发挥的作用;另外,业态太多也会形成很多潜在的内部关联交易,不仅在金融层面容易隐匿风险,也容易造成监管套利空间,降低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效力,”他说。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做出了一系列规定。《通知》指出,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通知》还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对所属子公司之间的交叉任职、同业往来、信息共享、运营后台、共享营业设施等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确保关联交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当利益输送、规避监管规定,不得违背公平竞争规则、破坏市场秩序。
“可以说,《通知》对于国有金融机构的规范与央行此前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内涵和取向是一致的。央行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针对的是全部金融机构,财政部《通知》主要是从出资人角度来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规范。二者都强调了建立内部防火墙机制,并对关联交易严格监管,最终目标是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曾刚说。
《通知》指出,本通知实施前,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国有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的时间表、路线图,报经财政部门认可后实施。国有金融机构应每半年一次将整改情况作为报告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张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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